員工退休制度
本公司為照顧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月依薪資總額2%之比率,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台灣銀行專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 年 7 月 1 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員工每月工資6%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工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
3.退休金給與標準: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4.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113年度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退休金制度 |
舊制 |
新制 |
適用法源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如何提撥 |
按員工每月薪資總額2%提撥 存入台灣銀行專戶 |
按月提繳員工每月工資6% 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
提撥金額 |
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金額 新台幣145,430仟元 |
113年度提撥 新台幣38,500 仟元 |